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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04 12:42:17阅读:次
2.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四人电捕蚯蚓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3.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林地和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5.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神医”“神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6.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万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
7.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住宅小区饮用水锌含量超标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8. 新疆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9.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酸洗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公益诉讼案
1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农药经营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政公益诉讼案
14.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蚰蜒河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武隆区某某石材公司矿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乌江支流大溪河旁,矿区距大溪河汇入乌江入河口仅1公里。2012年12月以来,该石材公司在从事石灰岩露天开采过程中因防护措施不当,致大量弃土石渣滚落入大溪河中,造成边坡植被毁损、河道堵塞。2017年11月13日,某某石材公司经原武隆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区国土房管局)同意,开展闭坑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因未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恢复工作虽通过验收,但矿区及大溪河生态环境仍持续处于受损状态。
长江流域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事关“保护长江母亲河”重大战略。针对多行政机关负有监管职责,但未能全面有效履职,检察机关在全面取证基础上,对负有不同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以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作为撤回起诉的必要条件,坚持生态环境应当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则,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终使本案得到依法公正的判决。
2022年3月以来,刘某某等四人向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二塘镇村民提供电捕蚯蚓设备“地龙仪”,并唆使村民以电击方式捕捉野生蚯蚓,其再以每斤3.5元至4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加工后以高价外销,形成一条捕杀、收购、加工、销售野生蚯蚓的“黑色产业链”。
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捉野生蚯蚓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手段,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同时在诉讼中通过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等方式确保公益及时得到保护。检察机关从个案推动开展类案监督,从源头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安全。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林地和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6年,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某村一废弃采石场基础上成立石料厂,从事石料加工及销售,非法开挖石料厂东北角山体,造成山体破坏、林地毁损,其中部分林地属于省级公益林。2019年,其在石料厂南侧占用耕地开挖3处池塘,用于沉淀碎石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对耕地的种植条件造成破坏。该石料厂距长江仅5公里。
长江流域森林、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对于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对于长江流域范围内同时侵害多种自然资源的行为,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以“一事不再罚”等理由怠于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诉讼,促进行政机关厘清行政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推动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助力全方位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环境。
2018年6、7月间,刘某某在洪泽湖东岸盱眙县马坝镇某村农田埂上,采用声波诱捕方式,先后四次猎获黑水鸡61 只,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时,缴获黑水鸡活体27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水鸡系国家保护目录中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为300元/只。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由于证据出现变化,无法进行刑事追诉的,并不影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标准的,可以根据刑事与民事证据不同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准确把握民事证据适用规则,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庭审中,可以充分运用当事人自认等规则,取得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些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中草药店,店内从业人员无证上岗,销售来源不明的草药,并进行虚假治疗功效宣传,诱骗众多老年人消费者到店购买、接受治疗。
中医药诊疗保健领域一些中草药店利用“神医”“神药”等虚假宣传,开展非法诊疗活动,销售假劣中草药,侵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诊疗造成负面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中医药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养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乱象,规范中医药诊疗行业管理,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
万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情况下,生产大量违法添加成分的减肥胶囊。违法产品销售至安徽、广东和山东等多省,违法行为持续近两年之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扰乱减肥产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2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生产石材新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万某等人有期徒刑及从业禁止五年等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构建“检察官主持+技术人员辅助”协作机制,实现技术部门运用技术手段协助公益诉讼部门开展固定、分析、判断证据等相关办案活动,体现了检察技术与公益诉讼办案深度融合的趋势。办案中坚持溯源治理,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有效整治违法从业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共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住宅小区饮用水锌含量超标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11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岳阳楼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岳阳市某小区一期住宅自来水水质存在严重的锌超标的问题,多次反映、投诉长期不能得到解决。岳阳市湖滨某小区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有住户1016户4000余人。自发现小区自来水含锌量超标后,小区居民不敢喝自来水,一直从外面购买瓶装矿泉水,给群众的生活造成极度不便。
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开发商、承建商在住宅小区管道建设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镀锌管,造成小区饮用水水质锌含量超标数倍,直接危害住宅小区饮用水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为切入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凝聚各方共识,以“我管”促“都管”,推动公益侵害问题在最短时间内有效解决,有效化解小区业主与承建商、开发商的争议,让小区居民喝上放心水,有力保障了住宅小区居民饮用水“最后一公里”的安全,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难事。
新疆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吉木萨尔白皮大蒜作为新疆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名优特产品,因其“绿嘴白皮”形象美观、辛辣多汁、大蒜素含量高、耐储存等优势,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农业部审定,正式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与上海嘉定蒜、江苏太仓蒜、山东蒜并称“中国四大名蒜”。每年8月是吉木萨尔白皮大蒜的收获季节,但是从5月开始,在吉木萨尔县和相邻县市的农贸市场,以及多家网络电商平台上,出现很多商贩谎称其出售的大蒜是当年的“吉木萨尔白皮大蒜”,与该品种大蒜收获时令不符。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鲜活载体。地理标志农产品所具有的独特品质、独特历史文化特征,蕴含着潜在的资源优势和文化内涵,有助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辐射力,引领农业品牌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完善地理标志农产品监管机制,维护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助推当地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传承农耕文化、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1995年7月至2021年5月,开设于金华市金东区某镇居民区的某钢带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设置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回收各种沾染了涂料、矿物油、有机溶剂的废旧包装桶进行冷轧板生产。上述废旧包装桶经过酸洗或碱洗工艺处理产生的150余吨废水、废渣被长期储存在未做任何防渗漏处理的隐蔽废物收集池中,废水废渣中的有害物质、挥发产生的有害气体持续排释,进入周边大气、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附近居民长期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钢带厂常年飘出刺鼻气味,雨天排水沟还常有黄绿色泛油液体流出,影响居住环境和居民身体健康”,但相关问题却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针对酸洗企业非法排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痛点、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在能动履职中贯通运用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综合施策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实现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检察机关一方面构建“梳理类案、探究路径、果断建模、数字赋能、覆盖监督”模型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供了智力保障和路径支撑,有效推动酸洗行业完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行为进行“亲历监督、伴随协同、综合施策、闭环整治”,凝聚司法执法公益保护合力,有效提升环境执法和公益监督质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农药经营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政公益诉讼案
固始县城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不规范问题长期存在,大量农药包装袋等被随意弃置。2018年,固始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曾联合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就农药包装废弃物治理联合开展过专项活动,出台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鼓励方案。但因两部门职责权限不清、沟通配合不畅、经费保障不足等原因,该项工作未能深入开展,致使农药包装废弃物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有效管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是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案中,检察机关多方借力、全程监督,通过向县委政府报告、媒体跟进报道整改结果等方式,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老大难”问题。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顾全大局,注重矛盾化解,充分发挥协同治理效能,推动具体问题和社会治理问题的综合解决,服务乡村振兴。
张家口市蔚县,系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冰雪运动与休闲旅游胜地。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过程中发现辖区不少乡村存在生活垃圾非法倾倒、随意填埋的普遍问题,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垃圾危及土壤、水源和空气质量,影响农村人居环境及首都水源功能涵养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
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新农村,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既是全面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也是张家口“首都两区”建设的应有之责。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难题,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公开送达、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提起诉讼,“回头看”等办案方式,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助推当地政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替企业发展纾困解难,带动地方产业振兴,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
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境内东顺渠始建于清乾隆二十六年(1762年),主干渠全长14.85千米,支渠25千米,承担该县城关、洛门两镇11个村1.22万亩农田的灌溉任务,为武山县重要的水利灌溉工程,同时兼顾防汛功能。近年来,沿渠部分村镇将生产生活污水、垃圾、粪便等直接排入渠中,导致渠道内水质恶化,其中3.9公里渠道被严重堵塞,常年断流,4000余亩农田无法正常灌溉,严重减损东顺渠灌溉、防汛功能,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因生态环境、河道岸线管理、污水管网建设等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整治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公益受损问题长期存在。
灌溉古渠对当地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调节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生态意义。由于无序的人为活动,导致渠道堵塞、水质恶化,既影响农业灌溉,又严重影响周边人居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座谈磋商、公开听证等方式凝聚各方共识,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管理、保护职责,形成多部门环境治理合力,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使水利设施重新恢复灌溉功能。在满足人民群众耕作灌溉需求的同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为服务保障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江西省庐山西海位于修河中上游,通过鄱阳湖汇入长江,属于国家5A级景区。2020年6月起,庐山西海某民宿开始营业,该民宿建有15间客房,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约1吨,经化粪池简单处理后通过原房主埋设的暗管直排庐山西海水域,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超出排放标准1.42倍、1.85倍。景区内还存在多家民宿生活污水未接入污水管网,大量网箱等渔业固体废物被随意丢弃在水域周边,侵占河湖岸线等问题,对景区环境和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景区生态环境,针对景区民宿非法排污问题,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参与整改座谈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系统治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引入第三方对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成效进行科学评估,形成生态保护与服务小微经济绿色发展的合力,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蚰蜒河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蚰蜒河位于陕西省周至县终南镇,流经多个行政村后最终汇入黄河。终南镇东关村是历史著名的古恒州之地,蚰蜒河东关村段是当地有名的八景之一。多年来,附近村民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蚰蜒河,并在河道及两岸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形成了长约720米、宽约1.5米、面积约780平方米的黑绿色水体,水面漂浮大量塑料废弃物等生活垃圾BOB彩票,并伴有强烈刺鼻气味,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农村黑臭水体是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事关民生福祉。针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顽疾,检察机关就源头治理和水体治理一并监督,秉持诉源治理和持续监督理念,在提起诉讼后,积极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责任分工,促进协同履职,推动行政机关采取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两岸绿地、清理河道淤泥、完善垃圾收运等措施,有效整治了黑臭水体,助力乡村生态振兴。同时,检察机关还采取听证、走访群众等方式,听取多方意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在各方一致认可整改效果后依法撤诉,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公信力。
上海市静安区内大型商场楼宇林立,夜晚璀璨的灯光在点亮城市的同时,过亮的光源却对居民正常生活休息和行车安全造成影响,光污染已经成为困扰公众的新型环境污染问题。南京西路部分商户的户外电子显示牌(LED显示屏)、灯箱、灯带等照明设施夜间亮度过高,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灵石路一厂区照明设施距离地面约5.2米,属于非道路照明设施,但正对路面,产生的灯光对夜间驾驶车辆的司机造成干扰,影响行车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市民多次投诉后,未依法及时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城市光污染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新污染类型,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呈现高发态势,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休息、身体健康BOB彩票、交通安全等。检察机关秉持“智慧借助”理念,联合技术调查官调查取证,破解光污染违法事实如何认定的难题。同时,在找准具有法定监管职责行政机关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研讨会、检察建议等方式,与行政机关就新情况新问题凝聚共识,有力地推动了光污染问题的治理,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为光污染防治贡献检察力量。
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萧县某某材料公司通过擅自篡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的方式,排放粉尘3.183t、SO215.842t、NOx31.489t,三种污染物超标倍数达9-71倍,经专家评估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益。2020年12月31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境局)对材料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通过建立协作机制打通公益受损线索移送渠道,形成同向发力良好局面。行政机关因人员力量不足等原因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确保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借助“外脑”力量,有效解决大气污染类案件证据固定难、损害评估难、修复治理难等问题,在违法主体自愿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前提下,遵循公共利益及时保护原则,积极促成调解,实现修复污染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共赢。